广州中医药大学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财务处 发布时间:2015-09-14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规范我校校内收费行为,依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和《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粤财综〔2003〕59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本部,含非法人单独核算单位。
   第三条  学校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印制发票、收据、票证;不得私自使用不合法发票、收据、票证;学校各财务机构一律不得报销校内单位开出的不合法的发票、收据和票证,并有义务追究不合法发票、收据、票证的来源。
   第四条  财务处是学校各类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票据的购入、发放、管理和缴销,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由专人管理。配合上级部门的票据检查、上报销毁工作。
   第五条   目前学校使用的票据种类主要有:
   (一)《广东省高等、中专、成人学校教育收费收据(电脑版)》;
   《广东省高等、中专、成人学校教育收费收据(手写版)》。
上述二种票据主要用于各类学生的学杂费、住宿费、实习实验费、代收教材资料费、报名费等。
   (二)《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结算票据》。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系统内部非经营服务性收款,包括校内各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的经济业务往来。
   (三)《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主要用于学校接受社会各种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四)《广东省广州市文化体育业发票》。主要用于学校对外提供文化体育方面的经营服务、非学历教育培训及教育劳务所取得的收入。
   (五)《广东省广州市服务业发票》。主要用于学校对外提供其他服务而收取的各种收入。
   (六)《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劳务收入发票》。主要用于学校代扣代缴校外人员在学校取得各种劳务收入应支付的税款。
   (七) 《广东省广州市车辆存放保管洗车及配套服务定额发票》。主要用于杏林停车场收取的小额车辆保管费用。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领用各种票据须具备以下手续:
   (一)书面提出领用申请,内容应包括:领用原因、领用种类和数量、领用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领用申请须经财务处负责人签名批准。
   (三)领用票据时必须收回并检验、核对以前所领用的票据。
   (四)经批准领用的票据第二联应盖财务处收款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五)盖章时应先检查是否缺号、缺联、重号等情况,如有问题,应立即指出并停止领用该本票据。如领用时无异议,则视为该本票据无问题。
   第七条  票据的填列和使用:
   (一)填列票据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填写,要求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金额大小写一致、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各联必须有开票人和收款人签名或盖章,开票人与收款人必须不同为一人。
   (二)严禁虚开票据,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票据;如有写错或作废,三联均应保存完整,以备检验。
   (三)任何单位不得转借、转让、转销、代开票据,不得拆本使用。严格按票据使用范围使用票据,不得自行扩大专业票据使用范围,超范围使用票据。
   (四)每月开出的发票金额必须在当月月底前向财务处申报,每本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
   (五)票据使用完毕,存根联应整本保存,交回财务处核销,票据封面详细填列票据起止号码、作废、空白、填用张数、票据的回收和销毁时间,并按用途统计使用金额。
   (六)领用票据的单位应妥善保管票据,不得丢失。如票据确实丢失,应于丢失票据当天书面报告财务处,并协助学校有关部门查明原因。
   第八条  违反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该票据领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经办人员批评教育并暂停该单位领用票据资格;由于保管不善,票据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该票据领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并停止该单位领用票据资格。
   第九条  各单位须安排专人负责票据的领取,各单位兼管出纳的人员不得担任票据保管工作。
   第十条  财务、审计部门对校内各单位使用票据进行不定期检查,各单位须遵守财经纪律,如实反映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隐瞒实情和弄虚作假。否则,将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使用票据;
   (二)未按规定使用票据,串用票据;
   (三)擅自转让、转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
   (四)因管理不善丢失毁损票据;
   (五)其他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二条  对具有上述 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据国家规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警告或罚款等处理。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 单位的违 法违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 事责任。具体处罚、处分意见由学校财务处提出,按干部任免权限和处罚、处分手续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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