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单位、党政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提高会议实效,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委办{2017}13号)的精神,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该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经2017年7月5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中医药大学
2017年7月7日
广州中医药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提高会议实效,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委办{2017}13号)的精神,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会议费,是指由学校举办(含主办、承办)的各类会议,包括国内业务会议、国内管理会议、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等。
国内业务会议是指因教学、科研及学科业务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论证会等。
国内管理会议是指除国内业务会议之外的其他国内会议。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是指报经上级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国际会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本部(含二级法人单位)。附属独立法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会议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举办会议应有可靠的经费来源,做到收支平衡。对外承办(承接)的会议,学校原则上不予以垫支或补贴。
(一)全部使用财政拨款举办会议的,不得再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
(二)使用多种渠道举办会议的,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可适当收取会议费。
(三)有赞助收入的会议,应与赞助方签订赞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举办会议取得的会务费和赞助费等收入,应当开具合法票据,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交学校,严禁自收自支。
第六条 学校实行会议审批制度(见附件)。各单位(部门)应当根据会议的性质确定会议数量、会期和规模,不安排与会议内容无关单位和个人参会。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会议所在地的代表、工作人员以及代表随行司机一律不安排食宿,也不发放任何费用。
会议所在地是指学校主体座落的番禺区,以及粤财行〔2016〕66号中规定的越秀区、天河区、荔湾区、海珠区、白云区等5个行政区域。
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优先使用校内的会议场所。确需在校外召开的会议,应当在四星级(含)以下定点场所召开。
不得到国家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
第八条 会议用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份量;会场布置要求简单实用,常规工作会议会场不摆放鲜花、背景板。严禁发放纪念品,除统一发放的文件、材料外,不发放不必要的文具用品。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举办或承办的业务会议次数、天数、参会人数、特邀代表人数等应按照学术活动的实际情况确定;国内管理会议会期原则上不超过3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对于人民团体、学会、协会根据章程、协议召开的会员大会、换届会议、理事会等,参会人数和会期参照国内管理会议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应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信息技术手段召开会议。电视电话会议不按照《办法》规定的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结算,参会人数不受限制,但会场要从严控制,节约支出。
第三章 会议费报销
第十二条 会议开支以财政拨款或学校预算经费为主的,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以收取会议费或赞助费等其他经费为主的,按照批准的预算据实报销。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国内业务会议 | 500 | 150 | 100 | 750 |
国内管理会议 | 390 | 130 | 80 | 600 |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 | 700 | 300 | 200 | 1200 |
第十三条 不安排住宿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住宿费不能调剂使用;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伙食费不能调剂使用。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可开支同声传译翻译费、同声传译设备租赁费用等。
本款所称交通费是指举办单位统一安排的,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第十五条 下列费用纳入会议费开支范围,但不计入会议费综合定额控制。
(一)会议代表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伙食费、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本单位报销。
(二)对确因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等。
(三)速记费、同声传译人员翻译费、同声传译设备租赁费。
(四)根据需要,向邀请参会专家发放劳务费和会务工作人员加班费。
(五)确因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代办会议的,需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办会合同(协议),会议费在规定标准内报销。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应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标准,会议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脑打印的税票等电子结算票据、委托合同(协议)等。未经批准而发生的会议费支出,或经批准但超范围、超标准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会议费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使用规定,使用公务卡(银行卡)、转账支票、汇款等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不得开支与会议无关的费用,不得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九条 会议费应实行内部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非涉密会议公示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支出情况等基本情况。
第二十条 会议组织者是会议费的直接负责人,对会议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会议组织者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议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会议费。
各单位(部门)对使用本单位(部门)经费举办的会议承担监管责任。各单位(部门)应当加强政策宣传,督促办会人员合理、合规报销会议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学校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广州中医药大学举办会议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承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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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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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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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程安排 (可另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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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代表人数及名单(可另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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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人数及名单(可另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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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
| 承办单位 意见 | 负责人: (公章) |
归口职能部门或 两办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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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校领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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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此表于报销时交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