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单位、党政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根据《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委办〔2016〕64号)、《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4〕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该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经2019年7月5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中医药大学
2019年7月5日
广州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根据《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委办〔2016〕64号)、《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4〕32号)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出国(境)应按上级和学校规定执行审批手续,按要求科学制定因公出国(境)计划和经费预算。未经审批的出访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校各类经费开支因公出国(境)费用的管理。
第二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访人员在国(境)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访人员在国(境)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访人员在国(境)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因公临时出国(境)签证费用、办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会议费、会务费等。
第五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访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填写《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附件1),经审批后报销国际旅费。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询价对比等方式购买优惠票价的往返或联程机票。
(三)出访人员购买机票原则上应通过公务卡或银行结算方式支付。因故无法使用公务卡支付票款的,需保留非现金结算凭据。
(四)出访人员未选择常驻地就近口岸出境或入境的,应在审批公示中体现,去往口岸的差旅费按照国内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六条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出访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不含国际旅费飞机航班中转地),应当事先在出国申报中列明出访路线,并报外事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
第七条 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乘坐交通工具按级别规定如下:
交通工具 人员范围 | 飞机 | 火车 | 轮船 |
一类 | 1.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2.院士及相当于院士人员 | 头等舱 | 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商务座 | 一等舱 |
二类 | 1.三、四级管理岗位人员 *2.二级及以上教授、国医大师、长江学者、国家杰青 | 公务舱 | 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 | 二等舱 |
三类 | 其余人员 | 经济舱 | 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 | 三等舱 |
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
(一)出访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凭票据实报销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超标准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不予报销。
(二)二级及以上教授、国医大师、长江学者、国家杰青因公临时出国(境)乘坐飞机公务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轮船二等舱只能在科研经费(以学校为依托单位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中报销,使用其他经费开支时按“其余人员”标准乘坐交通工具。
(三)对于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报销。符合乘坐高等级交通工具而改乘低等级交通工具等类似情况的,不给予补差。
第八条 本着节约原则,国外城市间往来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如出访团组在公共交通不便的国家或地区开展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租车的,出国人员需事先申报公示租车事项和预算,填写《广州中医药大学国(境)外租车审批表》(附件2),经批准后可以凭有效票据上注明的金额和支付记录据实报销租赁费、汽油费、保险费和停车费。团组租车期间公杂费减按二分之一发放个人包干使用。租车可以分段进行,根据租车协议,未租车的天数公杂费按全额包干。
第九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访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院士及相当于院士人员可以安排普通套房,其余级别的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附件3)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访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的住宿费标准执行。入住会议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的酒店,住宿费用超出标准的,出访人员提供指定酒店、价格标准等有效证明,住宿费可凭票据实报销。
(三)住宿选择租住私人住房或民宿的,凭出租人开具的收据、租房合同或协议和银行支付记录,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
(四)住宿费发票上单独列示了餐费、上网费、电话费、交通费及金额的,因以上费用已包含在伙食费、公杂费包干中,不再予以报销。
第十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访人员伙食费、公杂费按规定标准发给出访人员个人包干使用。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可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批件出访天数的实际因公出访天数计发。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如因航班延误、乘坐凌晨航班需提早办理离境手续等客观情况导致实际出访天数超过批件出访天数,经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确认的,可按批件出访天数计发。
(三)境外单位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出访团组的,不得重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进行科研合作,若境外单位已在邀请函或合作协议中注明所付酬劳用于出访人员的住宿、伙食等费用,学校不再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包干补助。
第十一条 其他费用。因公临时出国(境)签证费用、办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会议费、会务费和因人才招聘、大型推介活动等情况发生的展位费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规定购买的保险,须凭有效证明及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事先连同出国计划一同经过审批公示,宴请标准按照本办法规定出访人员在抵达国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驻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三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第三章 因公长期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费用报销坚持不重复资助的原则,按照项目的具体管理要求执行。因公长期出国(境)包括出国(境)研修、出国(境)任教、出国(境)借调和出国(境)随任。
第十五条 因公长期出国(境)研修包括国家公派出国(境)研修、学校公派出国(境)研修和自费出国(境)研修。
(一)国家公派出国(境)研修的费用报销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教育部或其他部委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公派出国(境)研修的费用报销按照所获资助的出国(境)项目相关规定执行。出访人员领取资助款项后,学校不再报销其出国(境)费用。
(三)自行联系赴国(境)外研修的人员,如获得资助,按照所获资助项目相关规定执行。出访人员领取资助款项后,学校不再报销其出国(境)费用。
第十六条 出国(境)任教的出国(境)费用按照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出国(境)借调、随任人员的出国(境)费用按照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借调、随任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因公长期出国(境)国际旅费及出国境相关签证、保险等费用经派出单位审批报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确因工作需要赴其他国家或城市因公临时出访的,应当事先按照学校因公出国(境)的申报流程,经学校审批同意方可前往执行因公任务。因公临时出访期间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可以在规定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按规定计发伙食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条 出访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提供以下报销凭证附件:
(一)持因公证照(往来台湾通行证,因公因私共用一证)的出访者,报销时须提供经外事部门/港澳台事务部门确认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批件复印件,因公临时出国(境)校内公示截图,因公证照首页、签证页及出入境记录页复印件。
(二)经派出单位报校领导审批同意,持因私证照出国(境)执行公务者,须提供由派出单位提供的申请表或红头文件,因私护照首页、签证页及出入境页复印件,因公出国(境)校内公示截图。
(三)国际机票以及其他城市间交通费用票据,其中:
1.通过国内航空公司官方网站或国内代理机构购买的国际机票,需提供税务发票并附A4纸打印的行程单或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2.通过国外航空公司购买的国际机票(含金额),需要提供国外航空公司电子行程单。
(四)住宿费及其他开支的境外票据或税务发票;
(五)银行转账结算支付记录;
(六)超标准或特定支出的佐证材料(如指定住宿的证明);
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出访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出访天数、出访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报销出国(境)费用,不得报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学生、受聘在我校工作的港澳台籍人士、外籍人士以及持其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证的人士等持用本人有效证件因公出国(境)的,应当事先办理出访审批手续,经学校审批同意方可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否则其出国(境)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出访人员不得通过旅行社等中介机构“打包”付费或以统票代替。如确因工作需要委托代订机票或住宿的,报销时除提供第二十条报销凭证附件外,还须补充提供:
(一)行程单或网上预订订单(含金额)。
(二)网上预订酒店的,原则上以国外酒店开具的住宿费票据报销,确实不能提供国外酒店开具的住宿费票据的,还需提供网上预订订单和酒店入住确认信息(如入住人员、入住时间和订购网站等信息)。
(三)通过委托线下旅行社(实体店)等代理机构代订机票的,还需提供受托单位出具的订单或确认单;代订住宿的,还需提供住宿酒店出具的住宿清单或受托单位出具的订单或确认单。
(四)受托单位提供的税务发票上所列服务名称(品名)非代订机票或住宿的,还需提供学校与受托单位签订的委托协议或合同,其上所注明的服务内容在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委托协议或合同中已明确提供伙食费或公杂费的,出访人员不再另外领取相关补助。
第二十二条 出访人员一般应在出访结束返校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费用报销须在预算范围内且使用原报批经费项目,不得擅自转用其他经费来源。原审批经费余额不足或出国费用超出项目出国预算总额,需要转用其他经费的,出访人员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同意,报经费主管部门、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附件4)。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公出国(境)可参照本办法 “其余人员”的相关规定标准报销出国(境)费用(学校已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外籍引进人才或者长期出国(境)教职工在国(境)外居住期间因执行公务需要回国的,经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可以凭票据实报销往返国际旅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不发放伙食费和公杂费。住宿费按照国内差旅费规定标准凭票据实报销。
第二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原则上应在任务获批和签证落实后预订机票和住宿。由于开展公务或其他不可抗力发生的退票、改签等费用以及因选择廉价航空发生的行李超重费用,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凭票据实报销;由于个人原因发生以上费用和座位选择、贵宾室服务等增值服务费用的,由个人承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因公出国(境)事前申报和公示制度,具体事项以国际交流合作处和派出单位的公示模版为准。
第二十七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出国(境)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因公出国(境)监督检查机制。通过从严审批、核算控制、内部稽查、审计检查、群众举报等多种途径对报销中的异常情况进行排查,对因公出国(境)情况及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出访人员、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对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有直接责任和报销审批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境)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境)费用的;
(四)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境)经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相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于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由学校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与我新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相关经费开支标准可根据上级文件适时调整。外宾来访国际旅费参照本办法执行,境内所发生费用按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外宾接待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学校附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