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财务处 发布时间:2019-09-06 浏览次数:

各二级单位、党政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根据《科技部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科院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260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委办〔2017〕13号)、《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行〔2016〕66号)、《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定额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8〕137号)、《广东省财政厅 中共广东省委机关事务管理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行〔2019〕141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财函〔2014〕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我们对《广州中医药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广中医财〔2017〕12号)进行了修订。该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经2019年9月6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中医药大学  

2019年9月6日  


 

 

广州中医药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根据《科技部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科院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260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委办〔2017〕13号)、《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行〔2016〕66号)、《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定额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8〕137号)、《广东省财政厅 中共广东省委机关事务管理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行〔2019〕141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财函〔2014〕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教职员工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常驻地是指学校主体座落的番禺区,以及粤财行〔2016〕66号中规定的越秀区、天河区、荔湾区、海珠区、白云区等5个行政区域。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见附件1)。公务出差应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变相旅游。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差旅费在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 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出差人员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使用及原始凭证的合规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经费负责人及出差人员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差旅费。  

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党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分别对使用项目经费、本单位(部门)经费的出差人员使用差旅费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督促、审查出差人员合法、合规报销差旅费。  

财务处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定和完善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各单位审批结果,实施差旅费报销核算、监督和服务。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本部(含二级法人单位)。附属独立法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员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或选择乘用省内非公共交通定额包干方式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教职员工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公共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一类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二类  

正、副校级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三类  

正副高(职称)、正副处(级)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四类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和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原则上不乘坐飞机  

凭据报销  

(一)省部级人员和院士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公共交通工具。  

(二)对于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火车,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普通软卧。  

(三)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报销。  

(四)学生参与教学科研活动、实习实践、社会调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报销标准不得超过“其余人员”差旅费标准。  

(五)校内各类人员的级别以学校人事部门聘任为准。符合乘坐高等级交通工具而改乘低等级交通工具等类似情况的,不给予补差。  

(六)科级(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使用部门经费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按经济舱等级报销;使用财政专项、科研项目资金的,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可按经济舱等级报销。未经审批乘坐飞机的,按同路程火车票(或高铁/动车二等座)车票价格报销,如果机票价格低于同路程火车票(或高铁/动车二等座)车票价格的,可凭机票价格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单人单程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多购部分保险个人自理。所在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 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而产生的订票费、转签费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料附加费等相关费用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出差购买机票,执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的规定。  

第十二条   教职员工到广东省内常驻地以外地区从事公务活动,原则上以利用公共交通工具为主要出行方式。确因工作任务需要,须事先申请,经批准可选择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的方式,自行解决交通工具。出差完成后,凭批准件(附件3)办理报销手续。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以适度补偿为原则,实行按人次发放,具体按《广州中医药大学广东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附件2)执行。公务出差一次出行需要到达两个及以上目的地的,以距离最远目的地适用定额包干标准。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教职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单价等基本信息。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出差人应在票面上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住宿费实行限额控制,超支个人自理。出差人员可在经批准的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住宿天数将较高和较低价位的房费统筹使用,自主选择房间类型。出差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住宿费上限标准如表:  

级 别  

住宿费限额  

北京、上海、三亚、深圳  

其他城市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院士及相当于院士人员  

1100  

900  

正、副校级人员  

750  

600  

正副高(职称)、正副处(级)人员  

650  

550  

其他人员  

500  

450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据报销。  

第十六条 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无论住宿费是否超出限额标准,凭举办方出具的会议通知或培训通知等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出差到青海、西藏和新疆地区的,每人每天补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十九条 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接待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可以选择凭据报销(含出租车费),也可以选择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80元定额包干,两者择其一,单次差旅所有同行人员统一选择一种市内交通费补贴方式。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第二十二条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会议(学习)所缴纳费用中包含用餐、交通费用的,不得重复领取伙食交通补贴。  

十三条 学生体育比赛的补助标准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与会、外派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 出差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往返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报销,与会、外派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二十 出差人员被上级有关部门抽调到常驻地以外挂职锻炼、开展专项工作和参加扶贫的,凭有关单位的公函,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抽调期间需自行安排食宿的,凭挂职或抽调单位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并发放100元/人·天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 原则上不支持自驾车或者租车出差。确有需要,必须事前填写《广州中医药大学租车/自驾车审批表》(附件3),经审批后方可自驾或租车。  

对于省内经批准选择非公共交通出行的,按照广东省内城市间非公共交通定额包干,不再报销租车费、城市间公共交通费、汽油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  

对于在偏远、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租车前往的,应手续完备,票据合规。在目的地租车的,视同市内交通费据实报销;从常驻地到目的地往返租车的,视同城市间交通费报销,不得同时报销城市间公共交通票据,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租车在合理范围内可据实报销汽油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  

由于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承担。  

第二十   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或校外人员来我校从事相关的教学、科研等活动,相关邀请部门出具邀请函,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或劳务费,接待餐费按照《广州中医药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销,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没有安排用餐的,据实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或校外人员赴外地参加调研、会议及培训并明确承担其差旅费用的,相关邀请部门出具邀请函,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会议或培训费、住宿费、劳务费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劳务费和伙食交通补贴不同时发放。  

给国内外专家、学者或校外人员发放的劳务费不计入差旅费核算。  

第二十 教职员工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个人自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出差任务结束后,出差人员事先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或办理私事的,报销直线交通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部门)承担,在“差旅费”支出经济科目中统一核算,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  

第三十一条 凡遗失车、船、飞机票原始票据的,需填写遗失票据报销申请表(附件4),由当事人书面说明情况,由项目负责人签批意见,并经财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学习)通知、出差审批表、交通发票、住宿费发票、会议(学习)发票等凭证。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当连同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一般事后不得补报。  

第三十四条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应采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等方式结算,一般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无特殊情况,不再预借差旅费。  

第三十出差人应凭住宿费发票和城市间交通票据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到常驻地以外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单位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实践教学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科研基地、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收据等依据的,由师生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并依据有关凭据,经项目负责人批准,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取得农户、科研基地、学生宿舍和教室等开出的住宿费收据的,可作为报销依据标准内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三十六条 除第三十五条外,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七条 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确因开展公务发生的打印、复印、传真、寄送、打包等费用,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经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批准,凭合法票据报销,列支差旅费科目。因违反有关规定而被罚款的,其费用不得报销。  

第三十八条 因公出差时间在10天以上的,差旅费补助标准为:10天内(含10天)按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超过10天不予发放市内交通费,仅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应切实加强差旅费的预算管理,在保障公务、科研活动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从严控制特殊事项的审批。  

第四十条   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部门)差旅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  

第四十二条 纪检、审计部门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违反规定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中医药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广中医财〔2017〕1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未尽事宜,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州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9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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