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医药大学文件
广中医校办〔2019〕123号
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
往来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党政管理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往来款管理及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控财务风险,根据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相关精神,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并经2019年12月6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中医药大学
2019年12月6日
广州中医药大学往来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往来款管理及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控财务风险,根据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相关精神,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往来款包括: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指学校各单位(部门)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等。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指学校各单位(部门)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缴财政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其他应付款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本部,附属独立法人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财务处负责往来款项的账务管理,定期清理,每半年集中公示清理结果。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负责做好本单位(部门)各项经费的往来款项审批和催收、催结的清理工作。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作为责任人负有往来款项的报备及清理义务。
第三章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
第七条 应收账款是学校提供服务、销售产品、出租资产、出售物资等应收取的款项。
预付账款是指学校按照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及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
其他应收款是学校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如各类借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应向职工收取的租房租金、支付的可以收回的订金、保证金或押金、应收的上级补助和附属单位上缴款项等。
第八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原则:
(一)预算控制原则:所有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有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
(二)专款专用原则:所有应收及预付款项只能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各项公用性开支,或用于按学校规定可以预支的人员经费。专款专用,禁止一借多用或挪作他用。
(三)及时核销原则:所有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及时足额核销,禁止长期挂账。
第九条 借款人身份限定、借款期限及违规处罚规定,按照《广州中医药大学借款和报销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按照“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原则,对前期已尽追索义务,并非借款人或项目负责人的原因无法收回或核销的超期应收及预付款项,可计提坏账。
第十一条 因借款人或项目负责人工作失误或没有履行追索义务造成无法收回或核销的款项,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不得确认为坏账,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并要求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每年年末,财务处对不需上缴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进行全面检查,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一)借款人或债务单位因破产、撤销、资不抵债或因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无法偿付债务,提供充分证明材料,依照法律清偿后,对确实无法收回的,计提坏账准备;
(二)借款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清偿,无义务承担人,提供充分证明材料,对确实无法收回的,计提坏账准备;
(三)其他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坏账确认及核销: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责任人作书面情况说明,经责任人所属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按规定上报批准,予以核销。
第十四条 对于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学校仍然保有追索权,一旦有重新收回的可能,由原应收及预付款项责任人负责追索。
第四章 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
第十五条 应付账款是学校因购买物资、接受服务、开展工程建设等而应付的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账款。
预收账款是指学校预先收取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其他应付款是指除应交增值税、其他应交税费、应缴财政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政府补贴款、应付利息、预收账款以外,其他各项偿还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应付及暂收款项,如收取的押金、保证金、质保金等。
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部门)或个人须积极配合财务处的应付及预收款项清理工作,具体执行如下:
(一)应付款:凭合同或协议办理的应付款项,须提供合规合法的收款票据,各类质保金的退还须凭合同质保金支付申请表(附件1)办理。
(二)预收款:对于资金来源及用途明确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款项,财务处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部门)及个人及时办理经费结算,纳入学校收支管理。
对于资金来源或用途不明确的经费,财务处定期公示。
相关单位(部门)及个人对预收款项负有预先报备财务处的义务。
第十七条 财务处收到境外汇入的学杂费、捐款等到账通知,各经办单位(部门)应及时向财务处提供书面佐证资料,协助办理结汇手续。
超过1年无人认领、超过约定期限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在公示一周后仍无人认领的,按照《广州中医药大学财务审批暂行规定》处理。
已列学校收入的应付及预收款项,如有确凿证据证明其权属的,可按本办法规定退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广州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12月9日印发
附件
广州中医药大学合同质保金支付申请表
申请单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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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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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支付合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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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金 |
| 质保金收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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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意 见 | 该设备/工程验收合格后已满质保期年,在质保期内质量及维保响应符合合同要求,同意按合同约定支付质保金。 |
使用人签名:
电话:
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申请单位经办人签名:
电话: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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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随表附上质保金收据原件、合同及验收报告复印件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