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人:财务处 发布时间:2019-12-09 浏览次数:

广州中医药大学文件  



广中医校办〔2019〕124号  

 

 


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  

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党政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工作,保障合法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7〕186号)《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等收费文件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该办法经2019年12月6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中医药大学  

2019年12月6日  

广州中医药大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工作,保障合法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7〕186号)《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等收费文件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收费项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收费、考试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使用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  

第四条  学校执行预算管理制度。各项收费收入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所有收费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缴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私存、隐瞒、挪用。  

第五条  学校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二级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根据学校授权和部门职责分工,财务处代表学校履行收费管理和监督工作,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学院、港澳台事务办)、继续教育学院、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等管理部门以及各教学、科研单位等根据其职责协助收费管理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在收费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政府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政策,制定、解释、传达和落实学校相关收费制度;  

(二)负责学校教育收费的申办、变更、公示等管理工作;  

(三)负责将收费情况反馈给学校领导及相关单位(部门);  

(四)负责收费票据管理工作;  

(五)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和校内有关部门做好学校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对收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审计处、纪检部门,并落实整改意见。  

第九条  校内各收费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收费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提出本单位拟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学校审批。如需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和备案的事项,另行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条  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学院、港澳台事务办)、继续教育学院、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等管理部门归口审核所管理学生的学费、报名考试费、住宿费及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三章  收费项目及管理要求  

第一节  教育收费  

第十一条  教育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住宿费。  

第十二条  学费是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生的各类学生收取的培养费用。  

第十三条  住宿费是学校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费、住宿费标准通过校园网和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新生入学实际交费不超过公布标准。在校园内设立收费公示栏(墙)将所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公布。  

第十五条  学费、住宿费均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如遇收费政策调整,学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同班同收费标准”的收费政策。  

(一)学生每学年需缴清所有费用,方可办理注册手续。申请缓交或根据国家及学校规定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应于注册日前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减(免)费的另须分管校领导审批。学生凭批复后的材料到财务处、教务处办理相关缴费、注册手续,未获批准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缴清费用。学宿费缓交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当学年第一学期期末,学生应当在经审批的期限内缴清缓交费用。  

(二)学生的学籍状态、住宿状态及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由归口管理部门提供详细信息。每年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管理部门在一周内将其管理的新生名单(附件1)(含电子和纸质资料,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下同)报送财务处。管理部门应定期向财务处报送所管理学生的学籍异动情况(含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复学、留级、转专业、退学、延期毕业等)(附件2)、住宿调整信息(附件3),确保学籍、住宿信息和学宿费应收信息的一致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学生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因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的学生,已缴清该学年学费的,可以退还部分学费。学费清退标准=每学年学费÷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实际在校时间根据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确定(具体要求见附表)。  

(四)学生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按规定被学校开除学籍或因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学习的,所缴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上级主管部门有其他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五)学生调整宿舍的(含退宿),按学生在不同收费标准的宿舍实际入住时间计算,多退少补。住宿费清退标准=每学年住宿费÷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入住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实际入住时间根据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确定。  

(六)学生修读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或因留级、结业申请复读,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  

学费标准=第二学位(或第二专业、辅修专业、复读专业)所需学分×该专业学年学费标准×学制÷该专业毕业应完成的学分总数.  

学分总数规定为第二学位60个学分(医学75个学分)、第二专业50个学分、辅修专业30个学分。  

(七)学生必须缴清所有费用,方可办理离校手续,离校名单由归口管理部门在学年结束前报送至财务处。  

第二节  面向学生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十六条  面向学生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是指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学生提供服务时发生的各项费用。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代收费项目实行定期公布结算,多退少补管理。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代收费项目和标准见收费公示。  

第十七条  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新增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必须由学校提出经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第三节  面向社会的收费  

第十八条  考试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学校受委托或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面对社会组织的考试,按行政事业收费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各类考试费,不得自立项目或提高标准收取考试费。  

第十九条  利用现有教育设施举办的强制性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强制性培训,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非学历教育的预科生班以及学校举办的各类培训班、进修班、辅导班的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标准由收费单位自行制定,按规定报学校审批,招生前公示,并报省教育厅、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为社会单位或个人提供场地或咨询等服务按市场价格协商议定,停车费、物业管理费按现有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收费项目的申请和审批  

第二十二条  收费项目的申请和审批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政策执行。收费申请单位填报《广州中医药大学收费项目立项(调整)申请表》(附件4)及相关文件材料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必要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并于收费前(15天内)送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收费项目的标准、范围、收费对象、收费期限等内容需要变更时,收费单位应及时重新办理变更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收费或变更收费项目及内容。  

第五章  监督和问责  

第二十四条  以下行为一律以乱收费论处,没收收费所得,对乱收费的单位(部门)按经济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按学校及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而自立收费项目,擅自进行收费;  

(二)未经审批,自行变更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作出减免决定;  

(三)对学校决定取消和停止收费的项目,继续实施收费;  

(四)收费未使用合规票据;  

(五)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第二十五条  凡不按规定将收费收入及时全额上缴学校的,一律按“小金库”论处,并按学校及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中医财〔2016〕11号)同时废止。  

学校其它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广州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12月9日印发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