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单位、党政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培训费管理,根据《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540号)、《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7〕2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该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经2020年06月30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中医药大学
2020年6月30
广州中医药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根据《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540号)、《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7〕2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学校各单位(部门)为提高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的素质、能力而在境内举办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和业务培训等各类培训。校外机构委托我校举办的培训,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管理;上级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委托机构与我校的协议细则;没有上级部门明确规定和双方协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举办培训审批
第四条 学校对举办培训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各单位(部门)举办培训前应当填写《广州中医药大学举办培训审批表》(见附件1),列明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报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由各二级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开展党组织教育培训还需报组织部审批。
第五条 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或调整培训开支额度的,需书面说明调整事项及理由,并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再次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培训费是指举办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等,按照所在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回本单位报销。
第七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费用类别 单位:元/人·天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资料、 交通费 | 其他费用 | 合 计 |
各项标准 | 340 | 130 | 50 | 30 | 550 |
该项培训标准为处级及以下参训人员的培训标准。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培训费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培训不安排住宿的人员,其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培训不安排就餐的人员,其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培训安排住宿的人员,报销时需提供宾馆或招待所出具的住宿清单;在参训人员、授课教师、工作人员的常驻地举办培训,原则上不予安排上述人员的住宿。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八条 师资费纳入培训费开支范围,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及其他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由培训举办方承担的,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伙食费参照第七条有关标准执行。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省外、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分管校领导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开展培训,提倡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本校资源承担培训项目,也可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委托校外机构承办的,应根据经济性、便利性原则择优选择培训机构,并签订培训合同。
第十条 举办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充分利用单位内部培训场地和既有条件,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十一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二条 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十三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四条 培训举办单位(部门)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五条 培训结束后应及时汇总票据,原则上在一个月内完成报销手续,同一培训事项发生的支出不可分批报销。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经批准的《广州中医药大学举办培训审批表》(见附件1)、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
第十六条 校内专家领取讲课费应合并到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校外专家领取讲课费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采用学校酬金系统月底转入个人结算账户(银行卡),原则上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七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部门)在经批准使用的经费中列支,在“培训费”支出经济科目中统一核算。
第十八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 学校财务、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对各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培训费的使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调整程序;
(二)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 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 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七)培训中收到的培训费或其他资助收入等,是否及时上缴学校,是否存在坐收坐支的行为;
(八)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学校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培训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上级文件规定对相关标准或准则进行更新修订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广州中医药大学举办培训审批表
所在单位(部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主办单位 |
|
承办单位 |
|
培训名称 |
|
培训目的 |
|
培训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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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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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 |
| 培训地点 |
|
参训人数预估 |
| 工作人员人数 |
|
讲课老师人数 | 1.境内: 人;承担其差旅费人数 人,预算金额: 元。 2.境外: 人;承担其差旅费人数 人,预算金额: 元。 |
培训费开支范围 | *住宿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 |
经费项目编号 |
| 费用开支预估 | 元 |
收费标准 | 元/人 | 财务处审批意见:(开展收费培训时需审批) 签名: 日期: |
项目负责人审批意见: 签名: 日期: | 二级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 签名: 日期: | 组织部审批意见: (开展党组织教育培训时需审批) 签名: 日期: | 分管校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日期: |
注: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开展党组织教育培训还需要报组织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