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人:财务处 发布时间:2024-03-21 浏览次数:

 

广州中医药大学文件

  

广中医校办〔2020268


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党政管理部门:

根据财政部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了《广州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中医药大学

2020113

 

 

广州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粤财资〔201940号)、《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粤财资〔201118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本部各二级单位、党政管理部门、各科研院所。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所属各单位所占有或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各种资金形成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据法律法规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待处理资产等。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应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推动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国有资产的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产权管理、绩效管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统计报告制度和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  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对学校占有、控制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职责是:

(一)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制定(或指定相关部门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协调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三)统筹学校国有资产清查、产权登记及日常监管工作;

(四)向校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学校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图书馆、科技处、博物馆、后勤管理处、信息中心等部门按资产的不同形态和分类,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

第十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的负责人为本单位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领导责任。资产使用人对其使用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高效使用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部门)的职责

(一)按照国家、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落实好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要求;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实物管理、资产清查、台账、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提交本单位拟报增、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的资产申请文件(包括处置理由、技术鉴定意见等);

(四)编制本单位资产采购计划、组织验收工作,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五)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二条  各部门须指定一名专职或者兼职的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各级资产管理员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者,人员要保证相对稳定。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为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单位资产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配置资产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确为单位履行职能所须,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要求;

(二)难以通过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其功能,或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成本高于配置资产的成本。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配置资产,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纳入学校预算。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的资产购置,须遵守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程序,各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内部控制。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在完成资产购置、验收后,及时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国有资产,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于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使用的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报经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调剂。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应首先保证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完善管理资产的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盘点中发现的问题,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可行性论证、合理性审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批,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投资、出租、出借。

第二十四条  拟用于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不明确或存在纠纷的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下列资金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一)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

(二)各种贷(借)款资金;

(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代收代管的各种资金;

(五)其他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种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如有国外贷款,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益,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处置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条  遵循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厉行勤俭节约;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

形。

第三十二条  学校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晰。关系不明确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和须提供的资料参照《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粤财资〔2019〕40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意见做好资产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粤教财函〔2017〕165号)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资产。

第三十五条  已经达到使用年限、应当淘汰报废的资产,由学校按规定处置,并将固定资产处置清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章  产权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产权登记的主要事项和内容为: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单位性质、主管部门、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单位主要实物资产额、单位成立时间、其他。

第三十八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

第四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校所属非法人二级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

(四)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 报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三条  单位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事项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按照国家关于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第四十四条  学校进行资产清查,是指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有关规定,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学校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

第四十七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时,应积极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清理和追索不良资产、债权,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和投资以及实物资产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在上级部门指导下,探索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反映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九章 资产报告制度

第五十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并不断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对所占用或保管的资产要按照要求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填报资产报告,并对所占有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及使用效益提供文字分析说明和数据电子文档,作为编制学校国有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所提供的信息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各部门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的义务和责任,并要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

第五十三条  学校要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四条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广州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1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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