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医药大学文件
广中医校办〔2022〕317号
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预算资金绩效
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党政管理部门: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资金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意见》(粤发[2019]5号)、《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绩效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粤财预[2019]121号)、《广东省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四挂钩”试行办法》(粤财预〔2019〕153号)和《广东省省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粤财绩[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广州中医药大学预算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经2022年12月14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中医药大学
2022年12月14日
广州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年12月14日印发
广州中医药大学预算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资金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意见》(粤发[2019]5 号)、《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绩效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粤财预[2019]121号)、《广东省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四挂钩”试行办法》(粤财预〔2019〕153号)和《广东省省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粤财绩[2019]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学校绩效评价工作小组、归口管理部门和二级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 涉及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如一般公共预算、部门预算等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如上级部门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以上级部门要求为准。
第四条 绩效评价分为二级单位自评(以下简称单位自评)、归口管理部门评价(以下简称部门评价)和校级评价三种方式。
(一)二级单位自评是指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部门本级和二级单位对预算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
(二)归口管理部门评价是指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对本部门归口管理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三)校级评价是学校绩效评价工作小组对归口管理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部门评价和校级评价应在二级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公正。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项目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二)统筹兼顾。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校级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单位自评应由项目单位实施,即“谁支出、谁自评”。
(三)激励约束。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
(四)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职责分工
第六条 学校绩效评价工作小组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绩效评价制度办法;
(二)指导归口管理部门和二级单位开展部门评价和单位自评,会同有关部门对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三)根据需要组织实施校级评价,将校级评价结果反馈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二级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加强校级评价结果应用,按要求做好校级评价结果公开工作。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项目支出的部门评价、单位自评的组织和管理,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广州中医药大学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广中医校办[2021]331号)设立,主要职责:
(一)组织部门本级和二级单位开展自评工作,审核汇总自评结果;
(二)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向学校绩效评价工作小组报送单位自评结果和部门评价结果,做好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应用;
(三)积极配合校级评价工作,落实评价整改意见;按要求公开部门评价结果及督促二级单位公开单位自评结果。
第八条 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一)具体实施单位自评工作,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二)向归口管理部门报告绩效评价工作情况,提交单位自评结果,做好评价结果应用;
(三)积极配合校级和部门评价工作,落实评价整改意见;按要求公开单位自评结果及绩效管理有关情况。
第三章 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九条 绩效目标按年度申报。滚动安排预算的跨年度项目,既要设置全周期的绩效目标,也要设置当年度绩效目标。
第十条 绩效目标的申报依据:
(一)国家和本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政府和本级党委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上级下达我校的任务和考核指标;
(四)各部门的职能及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中期财政规划;
(五)资金申请文件、资金管理办法、项目规划和申报指南;
(六)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
(七)省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依据。
第十一条 单位自评指标是指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指标,包括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单位自评指标的权重由各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 预算执行率1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如有特殊情况,一级指标权重可做适当调整。二、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
第十二条 校级和部门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与评价对象密切相关,全面反映项目决策、项目和资金管理、产出和效益;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标,精简实用;指标内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资料应当可采集、可获得;同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应具有一致性,便于评价结果相互比较。
校级和部门评价指标的权重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应当突出结果导向,原则上产出、效益指标权重不低于60%。同一评价对象处于不同实施阶段时,指标权重应体现差异性,其中,实施期间的评价更加注重决策、过程和产出,实施期结束后的评价更加注重产出和效益。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
(一)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确认或认可标准。
第十四条 单位自评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比较法,总分由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
定量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与年初指标值相比,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对完成值高于指标值较多的,要分析原因,如果是由于年初指标值设定明显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离度适度调减分值;未完成指标值的,按照完成值与指标值的比例记分。
定性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年度指标、部分达成年度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年度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60%(含)、60%-0%合理确定分值。
第十五条 校级和部门评价的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较法。是指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绩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为优的方法。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
(六)标杆管理法。是指以国内外同行业中较高的绩效水平为标杆进行评判的方法。
(七)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五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70(含)-80分为中、60(含)-70分为低、60分以下为差。
第十七条 校级和部门评价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和范围;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三)研究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四)收集绩效评价相关数据资料,并进行现场调研、座谈;
(五)核实有关情况,分析形成初步结论;
(六)与被评价部门(单位)交换意见;
(七)综合分析并形成最终结论;
(八)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九)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四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及公开
第十八条 单位自评结果主要通过项目绩效自评表的形式反映,做到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财政和归口管理部门评价结果主要以绩效评价报告的形式体现,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第十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和二级单位应切实加强自评结果的整理、分析,将自评结果作为本部门、本单位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率偏低、自评结果较差的项目,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 校级评价和部门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一)对于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支出,评价结果为“优”,按不高于5%的比例增加预算额度;评价结果为“良”,不增加不扣减预算额度;评价结果为“中”的,按不低于 20%的比例扣减预算额度;结果为“低”的,按不低于 50%的比例扣减;结果为“差”的,原则上不再安排下年度预算或终止政策执行。
(二)对于部门整体支出,评价结果为“优”或“良”,不增加不扣减预算额度;评价结果为“中”的,按不低于 5%的比例扣减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总额;结果为“低”的,按不低于 10%的比例扣减;结果为“差”的,按不低于 20%的比例扣减。
(三)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相应调减预算或整改到位后再予安排。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绩效评价工作和结果应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资金使用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三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原《广州中医药大学预算经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广中医财[2014]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项目绩效自评表
2.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参考)
3.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